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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将发行京沪豫桂4地合计169亿元地方债
财政部近日发布公告,决定代理发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北京市、上海市和河南省地方债共计169亿元,债券期限均为3年,经投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1.67%。
根据财政部公告,此次发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券(一期)发行面值为35亿元,北京市政府债券56亿元,上海市政府债券(一期)40亿元,河南省政府债券(二期)38亿元。
公告指出,四地地方债统一于2009年5月25日开始发行并计息,5月27日发行结束,6月2日起在各交易场所以现券买卖和回购的方式上市交易。债券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5月25日(节假日顺延),2012年5月2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四期债券在2009年5月25日至5月27日的发行期内,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及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通过各交易场所分销部分,由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
(摘自中经网 2009-05-26)